麻豆志光|新銳類科推薦|民航特考 熱烈開課中|幸福公職 成就自我
活動摘要:
民航工作性質獨特,高壓力及高專業性的工作,三等考試:飛航管制、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等4科別。四等考試:設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3科別。 上述各科別皆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近幾年民航人員出缺皆以三等考試為主,合格錄取後以薦任六職等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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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人員考試-主要分為三等及四等考試,分別為:
三等考試:飛航管制、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等4科別。
四等考試:設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3科別。
上述各科別皆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近幾年民航人員出缺皆以三等考試為主,合格錄取後以薦任六職等晉用。
由於民航人員業務需使用英語執行相關的工作任務,
因此,航管人員需具備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以確保飛航的安全。
因此,民航人員應試科目之「英文」及「英語會話」任一科成績未滿60分或口試不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民航工作性質獨特,具有高壓力及高專業性的工作,對於視力及體能的要求程度甚高,
為了確保飛航安全,及因應民航人員執行業務之體能需求,
飛航管制科別第一試錄取人員須經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嚴格之體格複檢合格,
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民航考試及格人員,實際任職6年內,
不得轉調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飛航管制人員是空中交通的指揮者,肩負著飛安重任,其零缺失、無過失為航管員的最基本要求,
因此,航管人員需具備良好的反應力及高度的穩定力 ,必要時需配合24小時輪班,以完成飛航的重責等。
通過考試及要受訓合格者,起薪高達六萬元左右,
若想從事具挑戰性的工作及高薪者,民航人員考試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民航特考報名、考試及放榜時間流程
項目 |
考試日程 |
報名時間 |
約每年5~6月,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 |
第一試時間 |
筆試、英語會話,約每年9月舉行 |
第二試時間 |
約為每年12月,實際舉行日期視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
放榜時間 |
第一試:通常為每年11月 第二試口試:通常為每年12月 |
民航特考應考資格
由於民航人員業務需使用英語執行相關的工作任務,因此,航管人員需具備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以確保飛航的安全。
等別 |
應考資格 | ||
民航三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但應飛航管制科別考試者,其年齡須在三十五歲以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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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四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一、具有前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民航特考體檢標準
類科 |
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
飛航管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 (一)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未達1.0以上。 (二)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未達0.5上。 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飛航諮詢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航空通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飛航檢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航務管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適航檢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民航特考成績計算
一、考試方式
民航人員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一)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
第二試為口試(飛航管制科別為英語集體口試,飛航諮詢及航務管理科別為個別口試)。
(二)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英語個別口試)。
二、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
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90%,
第二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之。
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錄取: (一)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二)第一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60分。
(三)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60分。
(四)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60分。
(五)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50分。
民航特考考試科目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民航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民航四等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二)專業科目:
等別 | 類科 | 專業科目 |
三等 | 飛航 管制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航空運輸 |
飛航 諮詢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資料處理 | |
航空 通信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通信原理;5.計算機概論 | |
飛航 檢查 |
◎1.英文;2.飛航作業規則;3.航空資訊專業知識;4.航空航行學;5.飛機飛行原理 | |
航務 管理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運輸學;5.航空安全管理 | |
適航 檢查 |
◎1.英文;2.適航作業規則;3.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4.飛行原理;5.航空電子 |
等別 | 類科 | 專業科目 |
四等 | ||
飛航 諮詢 |
◎1.英文、2.英語會話、3.航空氣象學概要、5.電子計算機概要 |
|
航空 通信 |
◎1.英文、2.英語會話、3.基本電學、4.通信原理 | |
航務 管理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飛行原理 |
註: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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