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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麻豆區中山路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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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六 09:00-21:00 週日 09:00-17:00 (假日營業時間)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志光文理短期補習班麻豆分班-南市教社字第1060703210號

【新班開課】113地方特考 在家鄉服務就業 5/11新班開課 麻豆志光

活動時間:2024/04/24 00:00 至 2024/05/31 20:30止

標籤: 地方特考三等   地方特考四等   地方特考五等  

活動摘要:

地方政府特考(地方特考)約每年9月報名、12月考試,地特放榜則為隔年的2-3月,地特等別主要以三等、四等為主,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單位為地方機關。

考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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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班開課

 
你適合考地方政府特考嗎?

地方特考適合哪些人?該如何知道自己是否適合地方特考?
相信許多接觸公職考試的人都有相似的疑問,不知該如何選擇適合的公職考試,
如果選擇工作時,以下任一點是你考量的因素的話,地方特考便是你報考公職的最佳選擇!

想返鄉工作陪家人
珍惜與家人的相處時光,地方特考分區分發,讓你返鄉工作沒煩惱。
追求美食之都or交通便利
崇尚往南、往北都便利的地理位置或處處美食的城市。
喜歡特定城市的人文地理
在旅遊中不小心找到適合的生活步調,愛上當地的人文風景與文化。

※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自113年起適用,並與地方特考同時舉行,由離島三縣依年度任用需求,擇一種考試提報需用名額,舉行考試。本考試與地方特考相同,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並訂有6年限制轉調規範。
三等學歷限制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者。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學歷限制 1.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者。
4.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5.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個別資格條件
等別/項目 資格絛件
社會工作師
(112.01.01施行)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二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 驗證明文件者。
新聞
(112.01.01施行)
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 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觀光行政
(112.01.01施行)
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技術類科 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上述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全民英檢(GEPT)。多益(TOEIC)。托福(TOEFL)。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外語能力測驗(FLPT)。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地方特考年齡限制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
公務人員地方政府特考並無最高年齡限制,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65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考試等別設置三等及四等考試。各等別考試普通科目部分,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類科免列考外,餘均列考「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科。專業科目部分,三等考試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類科列考2科外,餘列考4科;四等考試專業科目均列考3科。
 
 
113地方特考 行政科 開課表
 
科 目 開課日期 堂 數
行 政 學 已開課 36+階段5
行 政 學-易點通     已開課 2
行 政 學-申論答題 已開課 2
行 政 法 已開課 40+階段5
行 政 法-易點通 已開課 2
行 政 法-申論答題 已開課 2
憲 法 已開課 10
憲 法-易點通 已開課 2
政 治 學 已開課 27+階段3
政 治 學-易點通 已開課 2
政 治 學-申論答題 已開課 2
公 共 政 策 已開課 22+階段2
公 共 政 策-申論答題 已開課 2
國 籍 與 戶 政 法 規 已開課 18+階段2
國 籍 與 戶 政 法 規 - 易點通 已開課 2
國 籍 與 戶 政 法 規 - 申論答題 已開課 2
地 方 政 府 與 自 治 已開課 15+階段2
地 方 政 府 與 自 治 - 易點通 已開課 2
地 方 政 府 與 自 治 - 申論答題 已開課 2
現 行 考 銓 已開課 46+階段5
現 行 考 銓 - 申論答題 已開課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已開課 24+階段3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申論答題 已開課 2
法 學 緒 論 已開課 21
法 學 緒 論 - 易點通 已開課 2
社 會 工 作 已開課 14
社會學 已開課 18
教 育 行 政 學 已開課 18
教 育 心 理 學 已開課 12
勞 資 關 係 已開課 10
就 業 安 全 制 度 已開課 10
土 地 法 規 已開課 導讀+18
土 地 登 記 已開課 14
 
113地方特考 商科 開課表
 
科 目 開課日期 堂 數
審 計 學 已開課 37
經 濟 學 已開課 32+階段4
經 濟 學 導 讀 已開課 8
民 法 已開課 38+階段4
民 法 - 動 態 寫 作 已開課 6
會 計 學 已開課 60+階段5
基 礎 會 計 學 已開課 5
財 政 學 已開課 基礎6+34+階段4
財 政 學 - 易 點 通 已開課 2
財 政 學 - 動 態 寫 作 已開課 5
政 府 會 計 已開課 20+階段3
中 級 會 計 已開課 60+階段5​​​​​​
貨 幣 銀 行 學 已開課 21+階段3
統 計 學 已開課 32+階段3
稅 務 法 規 已開課 32+階段4
稅 務 法 規- 動 態 寫 作 已開課 4
 
113地方特考  開課表
 
科 目 開課日期 堂 數
計 算 機 概 論 已開課 20
電 學 導 論 已開課 8
電 路 學 已開課 20
資 通 網 路 與 安 全 已開課 16+階2
電 子 學 已開課 28
電 力 系 統 已開課 20
電 磁 學 已開課 24
電 子 儀 表 概 要 已開課 12
半 導 體 工 程  已開課 23
基 礎 機 械 概 念 已開課 10
機 械 設 計 已開課 14
機 械 製 造 學 已開課 30
電 機 機 械 已開課 18
資 訊 管 理 已開課 12
 
113地方特考-各類科考試科目陸續新班開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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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及分發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本項考試設三等及四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
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自93年起三、四等考試首次同時舉辦,以有效解決高資低考,
並改進以往應考人重覆考試、重覆錄取而產生不足額報到之現象。 

 
地方特考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地方政府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12月舉行。
考試別 預定報名日期 預定考試日期 報名方
地方政府特考
簡章
113.9.10~19 113.12.07~09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113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簡章
考試地點
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
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
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
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 個錄取分發區。

 
錄取分發區域 1.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應考人選擇的考試區域,就是上榜後會分發到的區域)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等別 應考資格
地特三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地特四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備註】 1.公職社工師:除具有高考三級應考資格之一外,須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2.技術類科:除具有高考三級或普通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外,須符合各類科所規定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始得報考。

考試科目
地方特考科目除2科共同科目外,專業科目三等考試為4~6科、四等考試為3~4科,科目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地方特考考類科多元,適合各類學群學類的考生報考,以下類科類組提供做為參考
【共同科目】
地特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地特四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文組類科:適合所有學群考生,以文史哲/外語/教育/遊憩與運動學考生群尤佳。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三等 ◎3.行政法;◎4.行政學;5.政治學;6.公共政策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行政學概要;◎5.政治學概要
一般民政 三等 ◎3.行政法;◎4.行政學;5.政治學;6.地方政府與政治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行政學概要;◎5.地方自治概要
客家事務行政 三等 ◎3.行政法;◎4.行政學;5.客家歷史與文化;6.客家政治與經濟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行政學概要;5.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戶政 三等 ◎3.行政法;4.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5.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原住民族行政 三等 ◎3.行政法;◎4.行政學;5.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6.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5.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文化行政 三等 3.本國文學概論;4.藝術概論;5.文化人類學;6.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四等 3.本國文學概要;4.藝術概要;5.文化行政概要
教育行政 三等 ◎3.行政法;4.教育行政學;5.教育哲學;6.教育心理學;7.教育測驗與統計;8.比較教育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教育概要;5.教育行政學概要
體育行政 三等 ◎3.行政法;4.運動自然科學;5.世界體育史;6.體育行政與管理;7.運動社會學
新聞 三等 3.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4.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5.傳播理論;6.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概論
四等 3.新聞學概要;4.國際現勢概要;5.傳播法規概要;6.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選試科目)
觀光行政 三等 3.觀光學;4.觀光資源規劃;5.旅運經營學;6.觀光英語或觀光日語(選試科目)
四等 3.觀光學概要;4.旅運經營學概要;5.觀光行銷學概要
社勞類科:適合社會與心理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社會行政 三等 ◎3.行政法;4.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5.社會學;6.社會工作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社會工作概要;◎5.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勞工行政 三等 ◎3.行政法;4.勞資關係;5.就業安全制度;6.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勞資關係概要;5.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公職社工師 三等 1.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2.社會工作實務
社會工作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5.社會工作實務概要
法政類科:適合法政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法制 三等 ◎3.行政法;◎4.民法;5.刑法;6.立法程序與技術;7.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法律廉政 三等 ◎3.行政法;◎4.行政學;5.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地政 三等 3.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4.土地政策;5.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6.不動產估價
四等 3.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4.土地利用概要;5.民法物權編概要
財商類科:適合財經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財稅行政 三等 ◎3.會計學;◎4.民法;◎5.財政學;◎6.稅務法規
四等 ◎3.稅務法規概要;◎4.會計學概要;◎5.民法概要
會計 三等 ◎3.中級會計學;◎4.政府會計;◎5.財政學;◎6.會計審計法規
四等 ◎3.會計學概要;◎4.政府會計概要;◎5.會計法規概要
統計 三等 3.統計學;◎4.經濟學;5.資料處理;6.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四等 3.統計學概要;※4.經濟學概要;5.資料處理概要
財經廉政 三等 ◎3.行政法;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心理學;◎6.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論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要
經建行政 三等 ◎3.經濟學;4.貨幣銀行學;5.統計學;6.公共經濟學
四等 ※3.經濟學概要;4.統計學概要;5.貨幣銀行學概要
商業行政 三等 ◎3.行政法;◎4.經濟學;5.公司法;6.證券交易法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經濟學概要;5.商業概要
管理類科: 適合管理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圖書資訊管理 三等 3.圖書館管理;4.圖書資訊學;5.技術服務;6.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
四等 3.技術服務概要;◎4.圖書資訊學概要;5.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人事行政 三等 ◎3.行政法;◎4.行政學;5.公共人力資源管理;6.現行考銓制度
四等 ※3.行政法概要;※4.行政學概要;5.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工業行政 三等 3.統計學;4.工業管理;5.產業經濟學;6.管理學(包括策略規劃與計畫管理)
交通行政 三等 3.運輸學;4.運輸經濟學;5.運輸規劃學;6.交通政策與行政
四等 3.運輸學概要;4.運輸經濟學概要;5.交通政策與行政概要
工業工程 三等 3.工程經濟學;4.作業研究;5.工程統計學與品質管制;6.生產計劃與管制
醫衛類科:適合醫藥衛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衛生行政 三等 3.衛生行政;4.衛生法規與倫理;5.醫療制度與品質管理;6.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四等 ◎3.衛生行政學概要;4.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5.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衛生技術 三等 3.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4.公共衛生學;5.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6.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
四等 3.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4.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5.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三等 3.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4.食品分析與檢驗;5.食品化學及加工學;6.食品微生物學
四等 3.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要;4.食品檢驗分析與化學概要;5.食品微生物學概要
衛生檢驗 三等 3.分析化學(包括儀器分析);4.微生物學;5.有機化學;6.毒物學
四等 3.分析化學概要(包括儀器分析);4.微生物學概要;5.普通化學概要
生物資源:適合生物資源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農業行政 三等 ◎3.行政法;4.農業經濟學;5.農業發展與政策;6.農產運銷;7.統計學
四等 3.農業概要;4.農業經濟學概要;5.農業行政概要
農業技術 三等 3.作物學;4.作物生理學;5.土壤學;6.作物育種學;7.試驗設計
四等 3.作物概要;4.植物保護概要;5.土壤與肥料概要
園藝 三等 3.園藝學;4.果樹學與蔬菜學;5.花卉學與造園學;6.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
四等 3.果樹與蔬菜概要;4.花卉與造園概要;5.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概要
林業技術 三等 3.森林經營學;4.育林學;5.森林生態學;6.林產學
四等 3.林產學概要;4.育林學概要;5.森林生態學概要;6.森林經營學概要
漁業技術 三等 3.水產資源學;4.漁具漁法;5.海洋生態及漁場學;6.生物統計學
四等 3.水產資源學概要;4.漁具漁法學概要;5.漁場學概要
養殖技術 三等 3.水產養殖;4.魚類生理學;5.飼料與餌料學;6.生物統計學
四等 3.養殖生態與管理概要(包括養殖工程);4.飼料與餌料概要;5.魚病學概要
動物技術 三等 3.動物生理學與解剖學;4.動物育種學;5.動物營養學;6.動物各論(包括加工利用與動物保護)
四等 ※3.動物解剖生理學概要;4.畜產加工概要;5.飼料與營養學概要
公職獸醫師 三等 1.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2.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理學類科:適合數理化/地球環境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環保行政 三等 3.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4.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5.環境規劃與管理;6.環境科學
四等 3.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4.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5.環境科學概要
環境工程 三等 3.流體力學與水處理工程;4.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5.廢棄物處理工程;6.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
四等 3.廢棄物處理工程概要;4.水處理工程概要;5.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測量製圖 三等 3.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4.誤差理論及實務;5.空間資訊理論及實務(包括航空測量與遙感探測、地圖學及地理資訊系統);6.測量學(包括平面測量、大地測量及衛星定位測量)
四等 3.測量學與土地測量法規概要;4.誤差理論概要;5.空間資訊概要
資訊處理 三等 3.資料結構;4.資通網路與安全;5.資料庫應用;6.資訊管理
四等 ※3.計算機概要;4.資通網路與安全概要;5.程式設計概要
環保技術 三等 3.環境污染防治技術;4.環境影響評估技術;5.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6.環境規劃與管理
四等 3.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4.環境化學概要;5.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環境檢驗 三等 3.分析化學;4.水質檢驗;5.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6.空氣污染物檢驗與噪音測定
四等 3.分析化學概要;4.環境化學概要;5.環境微生物學概要
化學工程 三等 3.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分析化學、儀器分析);4.材料化學(包括有機化學、無機化學);5.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動力學);6.反應工程及單元操作
四等 3.分析化學概要;4.工業化學概要;5.化工機械概要
     
工學類科:適合工程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土木工程 三等 3.材料力學;4.測量學;5.結構學;6.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7.土壤力學;8.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四等 3.材料力學概要;4.測量學概要;5.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6.土木施工學概要
水利工程 三等 3.水利工程;4.流體力學;5.水文學;6.土壤力學;7.渠道水力學
四等 3.水利工程概要;4.流體力學概要;5.水文學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三等 3.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包括沖蝕原理);4.坡地穩定與崩塌地治理工程;5.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植生工法);6.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
四等 3.水土保持概要(包括植生工法);4.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5.坡地保育概要(包括沖蝕原理)
建築工程 三等 3.建管行政與法規;4.建築營造與結構系統;5.建築設計;6.建築環境控制
四等 3.施工與估價概要;4.營建法規概要;5.建築圖學概要
交通技術 三等 3.運輸學;4.交通工程;5.運輸規劃學;6.運輸工程;7.交通安全
四等 3.交通工程概要;4.運輸規劃學概要;5.交通安全概要
職業安全衛生 三等 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4.職業衛生暴露風險評估;5.職業衛生危害控制;6.安全工程
四等 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4.職業衛生概要;5.安全工程概要
電力工程 三等 3.電路學;4.計算機概論;5.電子學;6.電機機械;7.電力系統
四等 3.電工機械概要;4.輸配電學概要;5.電子學概要
電子工程 三等 3.電路學;4.計算機概論;5.電子學;6.電磁學;7.半導體工程
四等 ※3.計算機概要;4.電子儀表概要;5.電子學概要
電信工程 三等 3.計算機概論;4.電路學;5.電子學;6.電磁學;7.通信與系統
四等 ※3.計算機概要;4.電子學概要;5.通信系統概要
機械工程 三等 3.流體力學與工程力學;4.機械設計;5.熱力學;6.機械製造學
四等 3.機械力學概要;4.機械製造學概要;5.機械設計概要
設計類科:適合建築與設計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公職建築師 三等 1.建管行政;2.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都市計劃技術 三等 3.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4.都市及區域經濟;5.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6.土地使用計畫
四等 3.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概要;4.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5.土地使用計畫概要
景觀 三等 3.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4.景觀工程;5.景觀規劃;6.景觀與都市設計
四等 3.景觀工程概要;4.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5.景觀設計概要
 
成績計算
不得低於50分,但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均不予錄取,而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單採筆試類科 1.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14%,國文占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78%。
2.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口試類科 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1.三等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及四等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9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10%。
2.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三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總成績計算 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1.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2.總成績未滿50分。
3.三等考試建築工程類科之建築設計科目、景觀類科之景觀與都市設計科目成績未滿50分。
4.口試成績未滿60分。
地方特考薪資待遇
等別 薪水待遇
地方三等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俸額28390元+專業加給25130元,合計約53520元。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俸額27280元+專業加給22060元,合計約49340元。
地方四等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20590元+專業加給21110元,合計約41700元。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地方特考分發方式
地方特考與高普考最大的差別,就是在於地方特考為分區錄取、分區分發
而高普考則為全國統一分發;因此地方特考很適合想就就近在家鄉、或者有屬意想待在哪個城市的考生。
地方特考考取後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工作多元化,適合各種不同背景及興趣的你。不同於一般民間企業,
除了穩定與保障外,休假及工時制度皆依國家規定,除了讓你擁有一輩子的好工作外,也能擁有好生活。


行政類科分發單位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一般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其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單位等。 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等一般文書行政業務
、一般行政管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倉庫管理、物料採購、出納、打字等。
一般民政 內政部、各縣市戶政單位、各鄉鎮市區公所、鄉里長辦公室、民政局、兵役課、民政課等機關等。 凡與民眾有關之業務皆為辦理範圍,例如:救災、造冊、發放補助款、公文往返、協助村里長。
人事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人事室、銀行人事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考選部等。 辦理考選行政、人事行政、人事管理等相關業務。
社會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就業服務中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勞工委員會職訓局、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社會團體之申請許可及其會務、財務之輔導、各合作社人員講習、宣導合作教育、社區發展的推行與執行工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等福利業務。
勞工行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各縣市勞工保險局、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等。 勞政業務、勞工行政相關工作、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
教育行政 各縣市政府機關、教育部、教育局、
各級學校單位等。
普考多為學校幹事、高考例如督學,工作內容多
為行政工作規劃,如:校地勘查、學區規劃等。
文化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舉辦許多的靜態或動態藝文活動、親身參與各項藝文活動的籌畫、監督等工作。
戶政 內政部戶政司、戶政事務所、民政局等。 辦理戶籍行政相關工作、戶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客家事務行政 行政院客委會、各縣市政府機關、觀光局、藝文園區等。 客家文化藝術活動推廣業務、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廣規劃執行、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活動策劃執行、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族禮儀等業務。
 
商管類科分發單位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財稅行政 各區國稅局、各縣市政府機關、稅務局、稅捐稽徵處、稅捐稽徵所、健康保險局等。 稅務工作、辦理國稅業務。如:查稅、受理繳稅、稽查、稅務資料處理、歸檔建檔、例行稅務受理。
會計 司法院會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各部會所屬會計室、各政府機關及學校主計處、會計室等。 綜理各項會計業務,管理機關內部經費,從年度預算編制、使用、核銷、審計等事項。
金融保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央銀行、勞工保險局、健康保險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等。 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協助辦理質物鑑定、估價、核貸及電腦處理或現金收付及保管等業務。
統計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主計處、勞工委員會統計處、各縣市政府主計室、會計室等。 辦理主計業務、調查數據的整理與分析。
財務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績效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財經廉政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整肅行政風氣、接受民眾申訴、政令宣導、防貪防瀆等,例如法令規定:承包工程每一百萬以上即需要政風人員簽署才可發包。
經建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中央銀行、各縣市政府機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辦理經建行政、工商發展登記、工商輔導管理、公用事業管理、觀光行銷等相關業務。
商業行政 各縣市政府機關、各鄉鎮市區公所、經濟發展局、工商發展局、商業處、市場處等。 商業政策與法規之擬訂、公司與商業之登記管理、商品展覽與推廣、國內外商情調查、物資調節供應、市場管理及商業現代化推展等工作。
 
法學類科分發單位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法制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縣市政府法制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受理訴願及國家賠償、法制相關業務業務、
辦理法制作業、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解釋及案件調查處理。
法律廉政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辦理政風業務、政令宣導及肅查貪瀆各項業務。
 
其他專才分發單位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公職社會工作師 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法務部矯正署、各級學校單位等。 社會工作服務之執行、特殊危機個案處理及社區相關資源連結等:社會福利中心志願服務人員組訓、管理、輔導等事項;兒童、少年及老人之保護服務、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衛生行政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國民健康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等。 醫療衛生法規之擬訂、醫療體系策劃、醫事人員管理、醫事機構管理與輔導、醫療業務管理與督導、長期照護、健保爭議與醫療糾紛之處理及其他衛生相關業務等工作。
地政 各縣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地政司、交通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局、財政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 辦理地政、土地徵收地價、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交通行政 交通部所屬各級單位、公路總局、捷運局、高速鐵路局、高速公路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處、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等。 交通行政相關業務如:公務運輸管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案件控管、交通運輸政策研擬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觀光行政 中央及各縣市觀光旅遊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 處理觀光事業之規劃辦理,如:計畫、研擬、審核、督導及執行觀光發展業務。
 
技術類科分發單位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土木工程 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水利署及工業局、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工務局、農委會林務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工程之計畫規劃、測繪、設計、檢查、裝具器材管理、施工圖說、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書編訂、工程器材規格與工程預算之擬訂與審核、建築物與結構之保養、營建、施工裝置、工程材料之應力與應變之分析及工程材料之物理性與化學性質等。
機械工程 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水利局、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勞委會所屬機構、國防部軍備局、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裝備維修支援、系統測試評估、機械工程相關業務、衛生下水道機械工程之施工管理、城市舞台之舞台、燈光、音響各項專業設備操作維護管理。
電力工程 各縣市政府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能源局、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法務部矯正署、港務局、廣播電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國父紀念館、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工程規劃設計、AM、FM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電子工程 各縣市政府機關、內政部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標準檢驗局、國防部軍備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臺等。 AM、FM發射系統、成音工程設備保養及維修等相關業務、裝備維修及支援、辦理專利申請案審查、辦理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作業。
電信工程 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等。 辦理民防管制中心防情報務業務、負責防情HF無線電報收、發傳遞作業、負責警報系統、有(無)線電話操作維修故障排除,保持暢通、辦理民防管制中心相關業務、其他臨時交辦事項、輪值勤務及無線電報通信技術運用。
資訊處理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央氣象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中央銀行、故宮博物院、司法院及地方法院、各縣市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辦理資訊處理業務、資訊系統維護、維修、架設、網管等相關事項。
交通技術 通部公路總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速鐵路工程局、鐵路改建工程局(所屬各機關)、各縣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捷運工程處、監理所、停車管理處、公共運輸處等。 綜合性交通技術及鐵、公路都市交通、港埠、機場等運輸系統之運量旅次分析與預測、大眾捷運系統與其附屬設備之檢查、養護、修理與配置、路網設計規劃、停車場規劃及肇事重建、原因分析與防制等工作。
衛生技術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各縣市衛生局及鄉鎮市衛生所等單位。 執行疾病防治、醫療口質、婦幼衛生、衛生保健等研究性質的技術工作。
 
常見問題
Q:地方政府特考是什麼?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設三等、四等考試,
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
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單位為地方機關。

 

Q:地方特考報名及分發方式?
地方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應考人選擇的考試區域,就是上榜後會分發到的區域),
考取後需在原單位待滿一定期限。建議可從兩個方向思考選擇區域:
1.選擇自己希望的上班地區(例如家鄉)。
2.可觀察歷年錄取數據,選擇挑選過往錄取分數較低或名額較多的地區,選對自己有利的。

 

Q:地方特考與高普考的差別?
地方特考基本與高普相同,無論是考科、等級、及待遇都一樣,
主要差別在於地方特考錄取之後,必須按照考前選擇的分發區分發
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基宜區、竹苗區、彰投區、屏東區、及澎湖、金門、連江等 ),
及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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