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志光|外語系畢業生公職好選擇|關務.移民.外交.民航
活動時間:2020/08/22 00:00 至 2022/10/29 16:11止
標籤: 關務特考三等 關務特考四等 關務特考五等 外交特考三等 外交特考四等 民航特考三等 民航特考四等 移民署特考三等 移民署特考四等
活動摘要:
設有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對外語能力好的考生有利,經由投考組合規劃,一次準備即有多次上榜機會,規劃個人專屬課程就在麻豆志光06-5714753
外語優勢推薦 接軌國際|關務.移民.外交.民航
外語優勢 接軌國際!!四大推薦類科:
關務特考、外交特考、移民特考、民航特考
關務特考(海關特考):
設有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通常約於每年3、4月招考,關務特考(海關特考),考試科目較少,英文佔分較高,少了專業科目的壓力,對英文能力好的考生有利。且與「高普考」、「地方特考」等有重疊,經由投考組合規劃,一次準備即有多次上榜機會。
關務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錄取分發至關稅總局暨各地區關稅局任用,主要工作為:進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分估、查價、事後稽核、押運、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外勤業務。因職務之特殊性,較一般公務人員享有更高之專業加給,並享有公務人員資格及優渥福利。
關務特考考試科目
三/四等共同科目:國文、法學緒論、憲法
五等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文商類組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財稅行政 | 三 |
◎1.英文、2.行政法、3.民法、4.財政學、5.國際貿易實務 |
一般行政 | 四 |
※1.英文、※2.經濟學概要、3.行政法概要 |
關稅法務 | 三 |
◎1.英文、2.行政法、3.民法、4.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5.關稅法規 |
關稅會計 | 三 |
◎1.英文、2.審計學、3.政府會計、4.中級會計學、5.成本與管理會計 |
四 | ※1.英文、2.會計學概要、3.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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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統計 | 三 |
◎1.英文、2.統計學、3.經濟學、4.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5.抽樣方法 |
四 |
※1.英文、2.統計實務概要、3.統計學概要 |
技術類科
類科 |
試別 | 專業科目 |
資訊處理 | 三 |
◎1.英文、2.資料結構、3.資料庫應用、4.資訊管理、5.資料通訊 |
四 |
※1.英文、※2.計算機概要、3.程式語言概要 | |
機械工程 | 三 | ◎1.英文、2.熱工學、3.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4.自動控制、5.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
四 | ※1.英文、2.機械力學概要、3.機械原理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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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工程 | 三 | ◎1.英文、2.電力系統、3.電子學與電路學、4.計算機概論、5.電機機械 |
四 | ※1.英文、2.基本電學、3.電工機械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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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程 | 三 | ◎1.英文、2.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3.儀器分析、4.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5.有機化學 |
四 | ※1.英文、2.有機化學概要、3.分析化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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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工程 | 三 | ◎1.英文、2.紡織機械學(包括應用原理、設備流程)、3.紡織品檢驗學、4.人造纖維與絲線加工學、5.紡織學與織布學(包括不織布) |
四 | ※1.英文、2.紡織纖維學概要、3.織物組合與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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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 三 | ◎1.英文、2.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3.原子能法規、4.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5.密封放射性物質(包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
藥事 | 三 | ◎1.英文、2.藥理學與藥物化學、3.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4.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5.藥事行政與法規 |
船舶駕駛 | 三 | ◎1.英文、2.航海學、3.船藝學、4.船舶操作與船舶通訊、5.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 |
五 | ※1.航行當值大意、※2.航海船藝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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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工程 | 三 | ◎1.英文、2.柴油機、3.船用電學、4.輔機、5.輪機管理與安全 |
五 | ※1.輪機工程大意(包括柴油機大意與輔機大意)、※2.輪機當值大意 |
外交特考:
薪水豐厚,外交部公務員待遇良好,堪稱是最高薪的國家公務員。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任職時,待遇主要包括本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僅限主管支領)及其他部分,包括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項目。外交領事人員前往世界各地工作,駐外期間薪水及加給以美金計算,派任越偏遠或動亂的地區,就越有機會支領廿、卅萬元月薪,超高的薪酬令許多人心動不已,立志通過特考,成為雲遊四海、報效國家的職業外交官。
外交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考取後分發至外交部門,涉外事務的工作內容以及宏觀的國際視野,邊工作邊環遊世界不是夢想,體面、光榮,更有機會第一線參與國內、外大事,派任駐外更是賺足養老金的好機會!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外交領事人員 |
外交部 |
1.辦理各項涉外事務,秉承政府訓令執行外交政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及協商,並透過此一過程增進國家利益。 |
外交行政人員 |
外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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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考考試科目
三等外交領事人員共同科目:國文、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及比較政府與政治40%)
四等外交行政人員共同科目:國文、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及比較政府與政治40%)、英文
外交三等:
類科 |
組別 | 專業科目 |
外交領事人員 | 英文組 |
◎1.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2.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3.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4.國際經濟 ◎5.國際傳播 |
法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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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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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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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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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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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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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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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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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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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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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文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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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組 | 1.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2.國際公法 ◎3.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4.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5.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
外交四等:
類科 |
組別 | 專業科目 |
外交行政 人員 |
行政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2.會計學概要 ◎3.行政學概要 |
資訊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2.資訊安全及網路管理概要 ◎3.系統分析與設計及資料庫應用概要 |
移民署(移民行政)特考: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及第89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移民署(移民行政)錄取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及第89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
內政部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二、三等8個月、四等5個月,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
移民特考考試科目
三/四等共同科目:國文、法學緒論、憲法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
移民行政 | 三等 |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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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民航特考:
民航人員的工作任務挑戰性高,以飛航管制而言,工作內容包括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民航特考錄取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飛航管制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屬全國各地區服務 |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制之服務」,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
飛航諮詢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屬全國各地區服務 |
負責提供臺北飛航情報區之飛航情 報,並與國際飛航情報單位交換各項 動態與靜態資訊之業務,並在臺北、 桃園、高雄等機場之飛航諮詢台等地 點輪值。 |
航空通信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屬全國各地區服務 |
處理航空通信業務: 一、固定通信服務。 二、行動通信服務。 三、飛航資料監控。 |
航務管理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 |
一、機場場面安全檢查、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二、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三、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四、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五、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 六、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等事件之查報與處置。 七、停機坪使用規則。 |
移民特考考試科目
三/四等共同科目:國文、法學緒論、憲法
等別 | 類科 | 專業科目 |
三等 | 飛航 管制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航空運輸 |
飛航 諮詢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資料處理 | |
航空 通信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通信原理;5.計算機概論 | |
飛航 檢查 |
◎1.英文;2.飛航作業規則;3.航空資訊專業知識;4.航空航行學;5.飛機飛行原理 | |
航務 管理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運輸學;5.航空安全管理 | |
適航 檢查 |
◎1.英文;2.適航作業規則;3.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4.飛行原理;5.航空電子 |
等別 | 類科 | 專業科目 |
四等 | ||
飛航 諮詢 |
◎1.英文、2.英語會話、3.航空氣象學概要、5.電子計算機概要 |
|
航空 通信 |
◎1.英文、2.英語會話、3.基本電學、4.通信原理 | |
航務 管理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飛行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