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週四 下午18:00 【司法特考】書記官三等四等 考情說明會
活動摘要: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報考,起薪大約落在45k-52k不等,四等法院書記官考試合格滿3年,即可取得報考「司法官」考試的資格。
書記官簡述
法院書記官簡述(三等+四等)
一、【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
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二、【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三、【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等事項。
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項目 | 內容說明 |
薪水待遇 | 三等:約60,000元。 四等:約48,000~52,000元。 |
分發單位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工作內容 |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工作特色 | 1.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就可以取得報考司法官的資格 2.書記官地位崇高,形象良好,進可攻擊他人之不正,退可保守自己親朋之安全。 |
法院書記官報名、考試及放榜時間流程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項目 |
考試日程 |
報名時間 | 約為每年5月,一律採網路報名。 |
筆試時間 | 約為每年8月。 |
體能測驗 |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約為每年11月~12月之間進行體能測驗。 |
口試時間 |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 (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約每年12月。 |
放榜時間 | 1.第一試筆試預定:每年10月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每年12月 3.第二、三試口試預定:每年1月 |
備註 | 實際考試、榜示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法院書記官應考資格
法院書記官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
想卡位進入司法界的考生,現在開始不嫌晚。
等別 |
應考資格 | ||
三等法院書記官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系、 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 |
||
四等法院書記官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 |
項目 | 內容說明 |
體格檢查標準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最佳位置 | 對於有志於成為律師、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再考律師、司法官。 若只想留任,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不管如何,法院書記官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絕佳位置。 |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
等別 | 三等 | 四等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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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強制執行法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
備註 |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訓練計畫
法院書記官三等/四等訓練計畫(受訓)
項目 |
內容說明 |
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4.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3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於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後,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
訓練津貼 | 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一)三等書記官 :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二)四等書記官: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 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
書記官薪水
法院書記官薪水優於一般公務人員,工作為週休二日的生活形態,
但有時需配合檢察官的案件處理加班(實際還是要看分發的單位而定),
除原本的薪水外,另有加班費,因分發單位分為院方與檢方,在薪資上可能會有所差異,
薪水也需在扣除健保費、公保費及退撫金等,
以下為初任書記官薪水待遇提供參考,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法院書記官薪水(書記官薪水表)
錄取三等書記官及四等書記官人員薪資給與標準,
在專業加給方面採表【十一】支給,相關薪資與加給彙整如下:
三等書記官薪水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三等書記官 |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 ||
26,210元 | 23,785元 | 49,995元 |
四等書記官薪水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四等書記官 |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 ||
19,005元 | 19,925元 | 38,930元 | |
通常受訓期滿後敘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一級 | |||
19,005元 | 20,120元 | 39,125元 |
法院書記官受訓薪水
通過書記官考試後,需參加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
該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
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等書記官受訓薪水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
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
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四等書記官受訓薪水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
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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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考組合
法院書記官投考組合
將考科相同、或類似的國家考試匯整,讓考生有多次考取的機會!法院書記官考試中有許多科目和公職、就業考試是大致相同的,況且考題相似度幾乎雷同,
只要掌握住答題方向及要領,想要一次征服多種考試並非不可能!考生可參考下表,準備起來更加輕鬆。
8月司法特考-8月調查局特考-12月地方特考-1月初等考-4月關務特考-
6月一般警察 or 鐵路特考-11月國營聯招-7月普考
試別 | 國文 | 法學知識 | 英文 | 民法 |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 |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強制執行法 | 加科目多一試 |
司特三等 法院 書記官 |
● | ● | ● | ● | ● | ● | ● | ● | ● | |
關務三等 關稅法務 |
● | ● | ● | ● | ● | ● 行政法 |
● | 關稅法規 | ||
調查局 三等 法律 實務組 |
● | ● 綜合法政知識 |
● | ● | ● | ● 行政法 |
商事法 | |||
司特四等 法院 書記官 |
● | ● | ● | ● | ● | ● | ● | ● 行政法概要 |
||
普考 法律廉政 |
● | ● | ● | ● | ● | ● 行政法概要 |
公務員法概要 | |||
地特四等 法律廉政 |
● | ● | ● | ● | ● | ● 行政法概要 |
公務員 法概要 |
|||
一般警察 四等 行政警察 |
● | ● | ● | ● | 警察法規概要、 犯罪學 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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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員級 法律廉政 |
● | ● | ● | ● | ● | ● 行政法概要 |
鐵路法 概要、 公務員 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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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五等 廉政 |
● | ● 法學大意 |
● | 公民、 公務員 法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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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 廉政 |
● | ● 法學大意 |
● | 公民、 公務員 法大意 |
||||||
國營聯招 政風 |
● | ● | ● | ● | ● | ● 行政法 |
政府 採購法規 |
|||
國營聯招 法務 |
● | ● | ● | ● | ● 行政法 |
商事法 |
法院書記官工作保障
◎書記官福利制度健全
1.享有公保及保險: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其父母、配偶、
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2.享有退撫基金: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3.提高退撫所得: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
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4.購屋超低率貸款:享購屋超低貸款。
5.優渥退休金: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因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
即符合前述規定者,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
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書記官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書記官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俸給所得比想像更多,
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書記官考試常見問題
Q:書記官三等與四等的差別?
書記官三等、四等主要差異在於薪水、職等,及未來是否有機會當管理職,
三等以薦任六職等開始任用;
四等以委任三職等開始任用,只要年齡滿18歲以上,且符合學歷、體檢標準即可報考,
報考年齡雖無上限,但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員滿65歲就得退休,就算考試及格,也無法任用分發。
試別 | 三等書記官 | 四等書記官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以上 | 年滿18歲以上 |
報考學歷 | 大學以上學歷 | 高中職以上學歷 |
任用職等 | 薦任六職等 | 委任三職等 |
薪水待遇 | 約60,000元 | 約48,000~52,000元 |
主要工作內容為記錄,於開庭時將庭上的爭辯繕打筆錄,其記錄的方式為電腦打字,
因此快速打字是書記官的必備技能,其餘工作包括訴訟文書、公文擬稿及整理卷宗等事務。
Q:如何成為書記官?
參加每年八月舉辨的司法特考,放榜時按成績高低分發地區與單位,
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需高中職以上學歷。
Q:書記官的薪水有多少?
書記官不分院方或檢方,薪資約42,000元,扣除健保與稅賦等費用,實領約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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