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甲志光115民航特考04/28新班開課
活動時間:2025/04/15 00:00 至 2025/04/30 21:30止
標籤: 民航特考三等
活動摘要:
民航人員因負有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責任,因此在年齡上有所限制:1.飛航管制科別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2.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科別: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3.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考試資訊
錄取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飛航管制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屬全國各地區服務 |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制之服務」,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
航務管理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 | 一、機場場面安全檢查、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二、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三、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四、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五、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 六、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等事件之查報與處置。 |
航空通信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屬全國各地區服務 | 處理航空通信業務: 一、固定通信服務。 二、行動通信服務。 三、飛航資料監控。 |
應考資格
項等 | 資格條件 |
民航三等 | 中華民國國民,大學以上學歷,並具有各科別所列應考資格,得應本考試: 1.飛航管制科別: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 2.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科別: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3.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1)飛航檢查: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機構或航空公司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航空器飛行時數累計1,500小時以上及七年以上飛航年資者。 (2)適航檢查: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或認可之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並曾執行運輸類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或恢復可用簽證工作五年以上經驗者。 4.航務管理科別:年滿18歲以上。 |
體檢標準
類科 | 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
飛航管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 (一)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未達1.0以上。 (二)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未達0.5上。 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航務管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0.10.一。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航空通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考試方式
考試方 式 | 民航人員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飛航管制、航務管理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飛航管制科別為英語集體口試,飛航諮詢及航務管理科別為個別口試)。 |
考試科目
類科 | 共同科目 |
飛航管制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
航務管理 | |
航空通信 | |
類科 | 專業科目 |
飛航管制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航空運輸 |
航務管理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運輸學;5.航空安全管理 |
航空通信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通信原理;5.計算機概論 |
備註 |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學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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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誠高中->五甲志光數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