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試論壇】-司法|分析思覺失調症患者之刑事責任-柳震老師
活動摘要: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1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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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1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