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試論壇】淺談個資法第41條與相關實務見解
活動摘要:
國家考試面面觀,寫出有價值的觀點,全國最大國考觀點論壇
淺談個資法
大法庭見解
就個資法之保護法益而言,個人資料之特殊性係用以辨識、特定個人身分,就該等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資訊,應加以保護,此係受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所保障,觀司法院釋字第603號、第689號解釋自明。主觀上而言,若基於營利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單純為損害他人利益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均屬該法第41條刑事犯罪之規定。
又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修法過程中,並未採納行政院將舊法第41條第1項除罪化之提案,而係通過立法委員李貴敏等28人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要件之提案。亦即,新法第41條存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兩種意圖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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