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陳O均-澎湖志光數位學院
114年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陳O均-澎湖志光數位學院
志光數位學院| 公法 | 私法 | |
| 基本權利之適用 | 憲法所保障可以對抗國家所有公法法律之公權利(基本權) | 僅有間接效力,須透過私法之概括條款,始能產生「第三人效力」 |
|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無適用 |
| 行為方式 | 行政機關在公法內始能行使公權力 | 行政機關與人民平等,不能行使公權力為行政處分 |
| 強制執行 | 得依行政執行手段行使公權力 | 需經民事法院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
| 法律途徑 | 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 由普通法院審理 |
| 損害賠償 | 依國家賠償法負國家賠償責任 | 依民法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114年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陳O均-澎湖志光數位學院

大學畢業後,沒有繼續念研究所的我必須面對投入職場的難題,但因為本身的科系,沒有念研究所較難取的本科的專業工作,且文組的科系較難找到薪資較符合平均的工作,於是在考慮過後,我選擇了公職之中我較有興趣的警察作為我努力的目標。

以四等行政警察為例,訓練後分發擔任「一線三星」的外勤警員,本俸加上專業加給、警勤加給,1個月薪水可達4萬5千多元;如果再加上超勤津貼(如台北市每月可報1萬7千元),加起來收入高達6萬2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