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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行政調查行為之救濟

活動時間:2023/04/22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國試論壇   司法趨勢  

活動摘要:

讀者介紹行政調查行為之基本原則、強制性之判斷與救濟之方法,並介紹洪家殷老師之相關見解。

一、前言

在行政法體系中,行政調查是各種行政行為裡較容易被考生忽略的一塊,以下本文將藉由改編一題台大法研入學考與行政調查有關之題目,為讀者介紹行政調查行為之基本原則、強制性之判斷與救濟之方法,並介紹洪家殷老師之相關見解。

二、正文:

(一)引導案例[1]:
甲(子)、乙(父)為設籍於臺北市之市民。甲(18歲)於2018年8月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社會局承辦人員丙經調查發現甲、乙未實際居住於臺北市,但符合低收入戶之要件,爰駁回甲、乙之申請。請附理由回答:丙曾三次赴甲、乙之設籍地,均未遇甲或乙,是否可以依法認定甲、乙未實際居住臺北市?其行政調查是否合法?若不合法,甲或乙如何救濟?
(二)引導案例分析:
1.行政調查之意義:
有關行政調查之意義,國內目前仍無一致之看法[2],較常被引用的定義有「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之行政目的,對於特定行政客體所為之查察蒐集資料活動」[3]或「行政機關為達到特定行政目的,因調查資料或證據之必要,依法所採取之蒐集資料或檢查措施之謂」[4]。簡要言之,行政調查是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目的所為之行政行為,屬行政程序之一環。又行政調查可區分為任意調查與強制調查,前者因未干涉人民權利,行政機關於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得自由為之,無須法律特別授權;後者則指經由直接實施強制手段,或以刑罰或行政罰為擔保進行調查,因違反受調查者之意願,干涉人民權利,而須有明確之法律上依據。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調查應以任意調查為原則,強制調查為例外[5]。
2.行政調查之性質與合法性判斷:
由於行政調查主要在蒐集資料以釐清事實以作成最終之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調查行為時,多半著重於如何取得適當之資料,而非考量其法律效果,國內多數見解認為行政調查原則上歸屬於行政事實行為之一種。然而,倘若行政調查行為會侵害到關係人之權利,或使其承擔一定之義務,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如對物之扣留行為,或對於拒絕身分查證之人,命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等[6]。
承前,行政調查行為既屬行政行為,且為行政程序之一環,即應受到相關法律及法律原則之拘束,如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於無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時,洪家殷老師認為應以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依據;易言之,行政程序法自第36條至第43條共8條關於行政調查行為之規定具普通法之地位,行政機關人員進行行政調查,均須滿足此等規定之要求[7]。
3.行政調查之救濟:
按行政調查行為之特性確認其行為性質後,針對屬行政事實行為者,人民可根據不同要求,向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主張「給付請求權」、「作成或防禦請求權」或「結果除去請求權」,甚至預先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阻止行政機關之調查行為。針對具有處分性質之行政調查行為,依行政訴訟法則需先經訴願,始得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另須注意,針對行政調查行為,部分法規會給予特別救濟之機會,如對物之扣留行為得先聲明異議,或如行政罰法第35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調查行為與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關聯。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立法說明,本條主要是為了減輕行政機關與法院之負擔,避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動輒聲明不服。洪家殷老師認為,該條與行政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無關,只要是行政程序中的「決定」或「處置」皆屬之;即便是行政程序中之行政處分,亦不得單獨對之提起救濟。準此,本條對於行政調查行為之救濟形成相當大的限制[8]。
除第一次權利保護,亦有第二次權利保護,即人民經行政訴訟仍無法滿足其權利保護時,得請求國家賠償。職是,當行政機關之人員進行行政調查,有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之虞時,人民即有可能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惟須注意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性與該理論之適用限制。
4.引導案例作答方向說明:
本案社會局承辦人員丙為確認甲乙是否符合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之資格,前往調查,此係行政調查行為無誤,應受行政一般原理原則之拘束,故應注意行政程序法第4至10條之要求,以確認其合法性。若甲乙認為丙之行政調查不合法,應判斷該調查行為之性質究竟屬於行政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並進一步擇定適合之訴訟類型,且須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就程序行為救濟之限制。

三、結論:

現實生活中處處皆是行政調查行為,學界就其討論卻少,本文希望藉由本案例,簡要介紹行政調查行為之定義、救濟方式與限制,希望能幫助考生面對此類冷門考題。

四、給考生的話:

就行政調查行為之題目,首先要掌握其是否具有強制性、影響人民權利,進而判斷其行為性質與相應之救濟方式,並應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規定。

[1]本案例改編自108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行政法第一題。
[2]洪家殷,《行政調查法論》,2022年7月,頁1。
[3]法治斌,《行政檢查之研究》,1996年6月,頁4。
[4]李震山,《行政法導論》,11版,2019年2月,頁467。
[5]洪家殷,前揭註2,頁3。
[6]洪家殷,前揭註2,頁13-14。
[7]洪家殷,前揭註2,頁21-24。
[8]洪家殷,前揭註2,頁19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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