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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112年台大法研行政法B卷解析

活動時間:2023/04/22 00:00 至 長期開放

標籤: 國試論壇   司法趨勢   案例解析  

活動摘要:

本文將就112年度台大法研行政法B卷各題可能之出題者及作答方向進行說明,並分析各子題之國考可考性。

一、前言:

眾所皆知近年司律考試考題有加深、加難之傾向,故瞭解當年研究所考試之內容確實有其必要,各年度之法研所考題也成為風向球,能幫助考生判斷該年較為重要、學者關心之爭點,以下本文將就112年度台大法研行政法B卷各題可能之出題者及作答方向進行說明,並分析各子題之國考可考性。

二、正文:

(一)第一題
A機關擬將全國出口廠商之食品,委由民間專業機構執行查核、抽驗與審查作業,請依行政程序法回答下列問題:(30分)
(一)A機關可否委由B民間財團法人為之?其形式有哪幾種?
(二)B民間財團法人執行上述工作時,是否須要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授權?
(三)B民間財團法人最後做成之審查結果報告,依行政程序法是否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C出口廠商可否對B之不合格審查結果報告提起行政救濟?
1.本題出題者:林明鏘教授[1]
2.本題主要爭點:行政公私協力之類型、法律保留之要求與救濟方式
3.本題可能之作答方向:
(1)為達行政目的,就該查核、抽驗與審查作業,A機關當得委由B民間財團法人為之,問題在於其應採取何種公私協力之形式。根據林明鏘老師教科書之分類,行政公私協力方式主要只有兩類: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辦理,涉及公權力的移轉,後者則無,故所為之行政處分仍以原請求機關之名義作出[2]。又依國內通說,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茲事體大,需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行政助手則因不會直接影響人民權利,尚不需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授權。
(2)B民間財團法人最後做成之審查結果報告是否為行政處分及廠商得否對該不合格審查結果報告提起行政救濟,均取決於A機關所採取之公私協力類型,並不困難。故本題較佳之回答模式應係分類並以「承上述,若…為行政委託/行政助手…則」進行討論,以明確區分在不同的協力模式下,B民間財團法人最後所做成的審查結果報告之性質,力求答案條理與層次分明。
4.本題之國考可考性:公私協力之類型屬於行政法重要且常見的基本爭點,一試和二試都有可能會考,一定要會。
(二)第二題
甲、乙、丙為某一建案中比鄰而居的三戶人家。丙因長年旅居國外,該戶多呈空屋狀態;而甲、乙二戶則素不和睦,關係緊張。由於這一建案的建物屋簷設計不妥,因此持續出現甲戶屋簷流水些許注向乙戶,乙戶屋簷流水也些許注向丙戶的現象。此一情況雖甚輕微,但基於報復心態,乙即向主管機關A檢舉;A機關現場勘驗無誤後,乃依建築法規中有關「建物屋簷或其他突出物,如有影響鄰戶建物或破壞市容景觀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限,命其改善;改善不能或拒絕改善者,強制拆除」之規定,命甲限期拆除其屋簷不當的部分。甲不服,遂向A機關理論。準此,試問:
(一)如甲以乙戶屋簷同有影響丙戶之現象,而A機關卻選擇性執法,不取締乙為由,向A機關主張自己的屋簷相關部分亦應免於拆除時,甲的要求是否合理?
(二)反之,甲雖願遵限拆除其屋簷不當部分,但同時主張A機關也應命乙拆除其屋簷不當部分時,A機關得否以依該機關行政慣例,前揭法條中有關影響鄰戶建物之部分,皆僅於受害鄰戶檢舉時始發動取締為由,拒絕對乙採取干預措施?
(三)嗣後丙回國,發現乙戶屋簷注水日積月累,已造成丙戶出現屋損現象,憤而要求A機關依法對乙採取措施,並同時依國家賠償法向同一機關以長期行政不作為為由,請求賠償乙戶對丙戶所造成之屋損時,丙的要求是否合理?
1.本題出題者:林明昕教授[3]
2.本題主要爭點:一般原理原則、利害關係人救濟、國家賠償之要件
3.本題可能之作答方向:
(1)看到第一小題,多數考生應會直覺反應「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然而教授表示,重點在於人民為何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就此或可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行政判決之論述:「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易言之,人民無從要求行政機關重複先前之錯誤。
(2)第二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要討論的是,A機關有無裁量權,若無裁量權,則一旦符合法規之要件即應拆除。依題旨,該建築法規並未賦予裁量權,故該行政慣例應屬違法。第二層次要討論的是,A機關得否主張依行政慣例,故拒絕採取措施?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行政自我拘束是平等原則的呈現,故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如果認為違法行政行為可以產生行政自我拘束,無異於使行政凌駕於法律之上。
(3)第三題有兩個爭點。首先,丙能否要求A機關對乙採取措施,取決於該法規是否為保護規範,考生應具體操作保護規範理論,具體涵攝該建築法規除公益外,是否亦有保護個人利益之目的;其次則是國家賠償法關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判斷,同樣需要考生具體涵攝與說明。
4.本題之國考可考性:本題是包裝在實例題下的申論題,非常考驗考生針對各種行政法基礎概念的論述能力,司律某些科目亦有這種出題傾向,測驗考生基本功是否札實。
(三)第三題
甲於A市經營私立托嬰中心,與A市政府所屬社會局訂立公共化服務合作契約,為期2年,雙方約定共同遵守A市政府公共化服務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規定。嗣A市政府所屬勞工局發現甲經營之托嬰中心未依法給付員工工資,A市政府乃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79條第1項、第80條之1規定,對甲裁處2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與此同時,A市政府所屬社會局乙甲違反勞動基準法經裁處罰鍰等處分為由,終止與甲之公共化契約。甲不服罰鍰、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以及終止公共化契約,請問:甲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1.本題出題者:李建良教授或孫迺翊教授
2.本題主要爭點:行政行為定性、行政訴訟類型
3.本題可能之作答方向:本題只需考生分別判斷題幹各行為之性質,並進一步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學說擇定適合之行政訴訟類型,並不困難。
4.本題之國考可考性:行政行為性質之判斷與行政訴訟類型之擇定是近年各種考試行政法一科的大熱門,本題即為適例,考生務要能掌握先定性後判斷救濟方式的出題與作答方式。

三、結論:

嚴格來說,本次台大法研入學考行政法一科並無特別刁鑽之題目,反而更看重學生對基本概念的掌握與論述能力,然因題目較多,也要注意時間分配,若寫足字數又有深入討論各題爭點,自能脫穎而出。

四、給考生的話:

這次的台大法研行政法題目並沒有獨門暗器或過於刁鑽的題目,非常值得練習,司律考生可以試著以國考時長及配分方式練習看看。

[1]其已於課堂公開其對本題之心證。
[2]林明鏘,《行政法講義》,5版,2019年9月,頁148-152。
[3]其已於私人臉書公開其對本題之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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