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試論壇-司法|「患」想「識」罪嗎?分析思覺失調症患者之刑事責任-柳震老師
活動摘要: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1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3項)」
「患」想「識」罪嗎?—分析思覺失調症患者之刑事責任-柳震老師
完整全文→https://bit.ly/3gf3aLf
----
熱門介紹
~更多課程完整規畫請洽鹿港志光~
~歡迎預約免費試聽~
詳情速洽~ 《 鹿港志光 》
電話:04-7751133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1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