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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488-1號

05-6337155

週一至週六 09:00-21:00 週日 09:00-18:00 (假日營業時間)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附設私立志光法商短期補習班虎尾分班-府教社二字第101062421042號

每週五19:00,移民行政考情說明會-虎尾志光

活動時間:2024/04/16 00:00 至 2024/06/27 23:00止

標籤: 移民署特考三等   移民署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虎尾公職補習班   志光補習班   公務人員考試  

活動摘要:

移民行政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 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 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預約試聽虎尾志光6337155

報名簡章

 

113年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報名日期 113.03.08(五) - 03.18(一)
筆試日期 113.06.15(六) - 06.16(日)
體測日期 113.10.10(四) - 10.13(日)
口試日期 113.11.09(六)
報名簡章  113年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簡章
放榜日期 1.第一試:預計113年10月
2.第二試:預計113年11月
3.第三試:預計114年1月

報名資格

移民行政資格限制
移民署特考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即可報考,移民二等須碩士以上學歷、移民三等須大學以上學歷 、移民四等須高中(職)以上學歷,其中二等及三等考試之須具備英語能力檢定等級規定。
移民二等 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移民三等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移民四等 1.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2.經普考以上考試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者。
3.經初等考或相當初等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移民行政人員英語檢定

英語檢定測驗 1.全民英檢(GEPT)。
2.多益(TOEIC)。
3.托福(TOEFL)。
4.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5.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6.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7.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外語能力測驗(FLPT)。
 

移民署特考體格檢查標準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 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體格指標 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視力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辨色力 色盲或紅、綠色弱。
聽力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血壓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其他 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2.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3.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4.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考試科目

 

移民行政考試科目

移民署特考共同科目》

移民二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憲法與英文(各占50%)
移民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移民四等

註:自112年起,移民署特考不再列考公文。

移民署特考專業科目》

移民行政 二等 1.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2.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3.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4.行政法研究
移民行政 三等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選試科目)
四等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移民署特考體能測驗/口試

1.第二試:體能測驗(二等、三等、四等)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有志從事移民行政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2.第三試:口試(二等)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薪資待遇

 

移民行政薪資待遇

移民署特考薪水待遇

等別 任用職等 本俸 專業加給 薪水待遇
移民二等 薦任七職等本俸一級 30,620 元 26,040 元 56,660 元
移民三等 薦任六職等本俸一級 28,390 元 25,130 元 53,520 元
移民四等 委任三職等本俸一級 20,590 元 21,110 元 42,220 元

除上述薪資待遇外,因人員勤務性質不同,另有7,760元至9,700元不等的「勤務加給」及公教員工地域加給等,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移民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

級別 支給數額 適用對象
9,700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勤務大隊實際執行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任務之空勤專業人員;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及國境事務大隊實際執行面談、訪查、查察、逮捕、證照查驗、證照鑑識、監護、收容戒護、移送、遣送等工作之專業人員。
7,760 內政部移民署編制內不屬第一級適用對象之專業人員。

工作內容

 

移民行政工作內容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及第89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

移署署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並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性質
全國25服務站 辦理全國各縣市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各項申請案件,外籍配偶輔導推動等工作。
國境事務大隊組 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入出國冒用及偽變造證件之查處及人蛇偷渡 查緝、反恐等工作。
專勤事務大隊及下轄各縣市專勤隊 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縣市專勤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全國6收容所及各縣市專勤隊附設臨時收容所 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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