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技證照】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 ,吳鳳科大消防系首選
活動摘要:
國家每年固定舉辦專技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其中高考通過者稱為消防設備師,普考通過者稱為消防設備士; 考取後領有合格證書,專門負責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等工作。民雄志光預約試聽:05-2061002
考試介紹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國家每年固定舉辦專技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其中高考通過者稱為消防設備師,普考通過者稱為消防設備士;
考取後領有合格證書,專門負責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等工作。
消防設備師(士)應考資格
等別 | 應試科目 |
消防設備師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二)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概論)。 (三)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業通風、消防機械。 (四)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
消防設備士 | 一、具有本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消防設備師(士)成績計算
類別 | 成績計算 |
消防設備師 | 消防設備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為錄取標準。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0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10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50分者為錄取。 |
消防設備士 | 消防設備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為錄取標準。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16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50分者為錄取。 |
備註 | 1.前二項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2.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消防設備師(士)科目
消防設備人員雖然是證照考試,但科目與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重複性高,
有興趣參加公職考試的考生可做為參考之一。
類別 | 應試科目 |
消防設備師 | 1.火災學 ◎2.消防法規 3.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4.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5.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6.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消防設備士 | ◎1.火災學概要 ◎2.消防法規概要 ◎3.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4.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
消防設備士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應 試 科 目 數 共計4科目
業 務 範 圍 及 核 心 能 力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業務
消防法規概要
一、消防法規總論
(一)消防法。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
(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
(七)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防護牆)設置基準。
二、消防安全設備相關法規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二)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四)二氧化碳及乾粉滅火設備各種標示規格。
(五)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
(六)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計算及施工方法
三、建築相關消防法規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章。
(二)工程倫理。
火災學概要
一、火災燃燒基本理論
(一)燃燒理論:包括可燃物、氧氣、熱源、連鎖反應及滅火原理等。
(二)熱傳理論:包括熱傳導、對流、輻射等。
(三)火災理論:包括火災概念特性等。
(四)火災分類:包括 A、B、C、D 類等火災之介紹。
二、火災類型
(一)建築物火災
(二)電氣火災
(三)化學火災
(四)儲槽火災
(五)工業火災分析
(六)特殊場所火災
三、預防與搶救
(一)防火及滅火:包括火災防阻與搶救等理論之論述。
(二)滅火劑與滅火效果:包括各種滅火藥劑及效果之介紹與評析。
(三)火災生成物(煙、熱、火焰)之分析與處理。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一、設備設置標準
包括相關法令規定及解釋令
二、設備之構造與機能
包括基本原理、設備系統構造機能
三、設備竣工測試
含審勘作業規定
四、設備檢修要領(含檢修作業規定)
(一)設備機能之檢修
(二)檢測儀器之操作使用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一、設備設置標準
包括相關法令規定及解釋令
二、設備之構造與機能
包括基本原理、設備系統構造機能
三、設備竣工測試
含審勘作業規定
四、設備檢修要領(含檢修作業規定)
(一)設備機能之檢修
(二)檢測儀器之操作使用
備註
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
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