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張O珉-永康志光數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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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 | 私法 | |
| 基本權利之適用 | 憲法所保障可以對抗國家所有公法法律之公權利(基本權) | 僅有間接效力,須透過私法之概括條款,始能產生「第三人效力」 |
|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無適用 |
| 行為方式 | 行政機關在公法內始能行使公權力 | 行政機關與人民平等,不能行使公權力為行政處分 |
| 強制執行 | 得依行政執行手段行使公權力 | 需經民事法院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
| 法律途徑 | 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 由普通法院審理 |
| 損害賠償 | 依國家賠償法負國家賠償責任 | 依民法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110年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張O珉-永康志光數位學院

110年一班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陳○亦-永康志光數位學院

「我高職的時候,就讀的是資訊科,但自從高一讀書時,我便知道自己讀錯了科系,學校教的基本電學或者電子學,我不僅聽不懂也沒有興趣,也因此在學校總是一天又一天的混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