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豆志光|司法五等【錄事/庭務員】考試/工作/薪資介紹
活動時間:2021/08/31 00:00 至 2022/10/29 16:10止
標籤: 司法特考五等
活動摘要:
「錄事」可分為法院錄事與檢察署錄事,工作內容與書記官較為密切,可說是書記官的行政助理,「庭務員」主要工作內容,係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工作內容其實非常制式化,不會花費太多心力。因此可將庭務員視為一個挑戰司法三等或四等的絕佳跳板,先穩定經濟生活,再繼續向上邁進。
錄事介紹
「錄事」可分為法院錄事與檢察署錄事,工作內容與書記官較為密切,
可說是書記官的行政助理,比如協助書記官寄發傳票及判決書、製作判決書正本…等事項皆是其工作範圍。
工作內容以行政、文書處理為主,使非法律系學生及社會大眾皆可輕鬆進入法院任職,一圓司法公職夢。
司法五等特考為新設類科,原僅辦理三、四等考試。
民國94年6月15日立法院修正法院組織法,
法院錄事及庭務員之職務列等由僱用修正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且歸列司法行政職系,
並已依程序辦理職務歸系事宜,並且必須提報考試分發。
基本上,錄事所負責的業務多屬於例行性而且極為單純的工作,想要從事司法工作,
但又偏好行政事務的人,錄事會是一個非常合適的選擇。
錄事工作內容與薪水
項目 | 內容說明 |
薪水待遇 | 約32,000元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工作內容 |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工作特色 | 1.錄事的工作內容以行政、文書處理為主,善於打字的鍵盤手不妨可以列入報考清單。 2.多屬於例行性且單純的工作,想要從事司法工作,但又偏好行政事務的人,錄事會是一個非常合適的選擇。 |
錄事考試相關問題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項目 |
考試日程 |
報名時間 |
約為每年5月,一律採網路報名。 |
筆試時間 |
約為每年8月。 |
體能測驗 |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約為每年11月~12月之間進行體能測驗。 |
口試時間 |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 (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約每年12月。 |
放榜時間 | 1.第一試筆試預定:每年10月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每年12月 3.第二、三試口試預定:每年1月 |
備註 | 實際考試、榜示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錄事考試資格
法律系本科生大多將目標鎖定在司法官、律師等司法類科考試,想進入司法界工作,
本身卻沒有法科背景的人,不用擔心與法科生競爭。
項目 |
資格條件 |
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 |
卡位首選 | 錄事類科,每年不僅穩定開缺,因為工作單純,有時間可再續考三等或四等司法特考。 |
錄事考試科目
考科皆採選擇題型,好考易準備。因以選擇題型命題,自認記憶背誦能力佳者,只要穩固基本大綱,再輔以相關法條,錄事絕對是最好的選擇。
等別 |
司法五等 |
普通科目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公民70%、英文30%) |
專業科目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
備註 |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錄事成績計算
司法五等 | 1.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錄事訓練計畫
項目 |
內容說明 |
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 3.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2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業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以1至2週為原則,訓練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錄事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
訓練津貼 |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1.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一、錄事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
二、錄事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增進有關錄事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
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並需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中文電腦打字練習或模擬測驗。
三、錄事訓練對象
(一)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司法特考)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
(預估錄取人數43名)
(二)歷年司法特考五等考試錄事類科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錄事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以1至2週為原則,
訓練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二)依第11點規定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第12點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為 2個月。
五、錄事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錄事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課程配當表如附件1-1、1-2)。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附件1-1-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分配至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pdf
附件1-2-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分配至法務部所屬檢察署人員).pdf
六、錄事實施方式
(一)住宿:
1.專業訓練:專業訓練期間,有住宿需求之學員得檢具申請表及
相關文件向各指定訓練機關申請提供住宿。
2.實務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原則不提供住宿。
(二)輔導規定:
1.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A.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
有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
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實務訓練機關、
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B.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
(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記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2.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32條第 1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並填具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 )。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A.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B.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
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
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3),
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C.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安胎、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附件2-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pdf
附件3-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pdf
七、錄事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
3.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 2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
(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
(以下亦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八、錄事調訓程序
(一)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
公開選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
(二)各錄取人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起10日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未占缺接受訓練,
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辦理分配作業機關為應業務需要,
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報到未占缺接受訓練。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政府服務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
「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
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
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
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4),
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
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附件4-實務訓練計畫表.pdf
九、錄事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5 ),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
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
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
依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
所需之期程,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21日前,
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之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5)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附件5-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pdf
十、錄事申請補訓
(一)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考試錄取人員專區」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6),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
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
「……二、 ……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
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
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年10月27日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
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
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 4條之立法意旨,
爰顯有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申請補訓。」
爰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
即屬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四)補訓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附件6-補訓申請書.pdf
十一、錄事免除專業訓練
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年內曾受司法特考五等考試錄事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
且訓練成績及格者,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向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申請免除本項訓練。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4年內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
其期間 4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個月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如附件 7)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
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附件7-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pdf
十三、錄事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
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
報請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20點第 1款第12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
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四、錄事訓練經費
(一)分配司法院暨所屬法院人員:
1.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檢察署人員:
1.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五、錄事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依下列標發給津貼,
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
(1)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16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2.保險:
(1)106 (含)年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
訓練期間依現職人員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並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
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六、錄事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十七、錄事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十八、錄事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參加專業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
由訓練機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二)實務訓練: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2項、第37條、第42條之1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8)。
(三)中文電腦打字測驗:受訓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
每分鐘正確字數達40字以上為成績及格,未達及格標準者,為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
實務訓練機關施測中文電腦打字時,得依受訓人員需求採看打或聽打測驗方式實施,
且不得就打字之輸入法及正確率另訂限制。
(四)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循行政層級層轉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逕由各該署)函送保訓會,
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五)受訓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比照前項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1及第4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附件8-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pdf
二十、錄事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辦理專業訓練機關通知各實務訓練機關,
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分別層轉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逕由各該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
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3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8.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9.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1.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
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1、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未於第13點第 4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二十一、錄事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
並檢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各實務訓練機關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
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
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附件9-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pdf
二十二、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32條第2項至第4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 1、
第35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個月以上者,經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盤考量並同意,
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15點第2款之人員外,
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
應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15點第 2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103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 ,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
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以,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錄事投考組合
將考科相同、或類似的國家考試匯整,讓考生有多次考取的機會!
錄事考試中有許多科目和公職、就業考試大致相同,況且考題相似度幾乎雷同,
只要掌握住答題方向及要領,想要一次征服多種考試並非不可能!
考生可參考下表,準備起來更加輕鬆。
8月司法特考-8月調查局 or 國安局特考-12月地特-1月初等考
試別 | 國文 | 公民 | 英文 | 法學大意 |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加一科多一試 |
司特五等錄事 |
● | ● | ● | ● | ● | |
國安局五等 行政組 |
● | ● | ● | ● | 行政學大意 | |
地特五等 一般行政 |
● | ● | ● | ● | 行政學大意 | |
初等考一般行政 |
● | ● | ● | ● | 行政學大意 | |
調查局五等 調查工作組 |
● | ● | ● | ● | 政治學大意 |
錄事工作保障
◎錄事福利制度健全
1.享有公保及保險: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其父母、配偶、
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2.享有退撫基金: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3.提高退撫所得: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
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4.購屋超低率貸款:享購屋超低貸款。
5.優渥退休金: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因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
即符合前述規定者,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錄事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錄事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俸給所得比想像更多,
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錄事Q&A
Q:報考錄事有年齡、學歷限制嗎?
只要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歷,即可報考五等錄事。Q:錄事工作內容為何?
錄事分為法院錄事及檢察署錄事,其工作項目如下: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
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Q:我為何要選擇「錄事」類科?
1.全部考科皆採選擇題型,好考易準備。
2.因以選擇題型命題,自認記憶背誦能力佳者,只要穩固基本大綱,
再輔以相關法條,選擇錄事絕對是最好的選擇。
3.想進入司法界工作,但本身卻沒有法科背景的人。
4.無須工作經驗,年滿18歲即可應試。
Q:考取「錄事」的好處?
1.入主司法界的最佳跳板,因為工作單純,有時間可再續考三等或四等司法特考。
2.考取後具公務人員資格,月薪約30,000元以上。
庭務員介紹
非本科系也能在法界出頭天!
見證人民的每個重要時刻,公正的司法意志,你也可以成為一員。
「庭務員」主要工作內容,係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
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工作內容其實非常制式化,不會花費太多心力。
因此可將庭務員視為一個挑戰司法三等或四等的絕佳跳板,先穩定經濟生活,再繼續向上邁進。
因應民國94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
司法五等特考首次於民國95年7月招考,相當於一般熟知的初等考試。
司法五等分為法院錄事及庭務員兩類科,其職務列等由僱用修正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且歸列司法行政職系,並已依程序辦理職務歸系事宜,
主要是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年滿18歲,無須任何應考限制,即可報考,只要您敢拼就有機會。
基本上,庭務員所負責的業務和錄事一樣,
多屬於非常例行性而且極為單純的工作,想要從事司法工作,
但又偏好行政事務的人,庭務員也會是一個非常合適的選擇。
庭務員工作內容與薪水
項目 |
內容說明 |
薪水待遇 |
約32,000元 |
分發單位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工作內容 |
庭務員主要工作內容,係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分發單位主要為地方法院、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單位。 |
工作特色 | 1.全國各單位都有此人力需求,較其他類科更易選填離家近的單位。 2.想要從事司法工作,但又偏好行政事務的人,庭務員也會是一個非常合適的選擇。 |
庭務員考試相關資訊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項目 |
考試日程 |
報名時間 |
約為每年5月,一律採網路報名。 |
筆試時間 |
約為每年8月。 |
體能測驗 |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 約為每年11月~12月之間進行體能測驗。 |
口試時間 |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 (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約每年12月。 |
放榜時間 | 1.第一試筆試預定:每年10月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每年12月 3.第二、三試口試預定:每年1月 |
備註 | 實際考試、榜示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庭務員考試資格
庭務員主要是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年滿18歲,無須任何應考限制,即可報考,只要您敢拼就有機會。項目 |
資格條件 |
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 |
卡位首選 | 庭務員的工作其實非常制式化,不會花費太多心力。因此可將庭務員視為一個挑戰更高層次的跳板,如司法三等、四等或進修考試,可先穩定經濟生活,再繼續向上邁進。 |
庭務員考試科目
考科皆採選擇題型,不僅好考也容易準備。自認記憶背誦能力佳者,只要輔以相關法條、穩固基本大綱,庭務員絕對是最好的選擇。
等別 |
司法五等 |
普通科目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專業科目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辨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班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備註 |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庭務員成績計算
司法五等 | 1.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庭務員訓練計畫
項目 |
內容說明 |
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1.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1至2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法官學院學習庭務員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
訓練津貼 |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1.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16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庭務員工作計畫
◎庭務員福利制度健全
1.享有公保及保險: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其父母、配偶、
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2.享有退撫基金: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3.提高退撫所得: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
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4.購屋超低率貸款:享購屋超低貸款。
5.優渥退休金: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因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即符合前述規定者,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庭務員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庭務員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俸給所得比想像更多,
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庭務員Q&A
Q : 我為何要選擇「庭務員」類科?
1.考科全採選擇題型,好考易準備。
2.想進入司法界工作,但本身卻沒有法科背景的考生。
3.無須工作經驗,年滿18歲即可應試。
Q : 考取「庭務員」的好處?
1.工作性質輕鬆,無須耗費體力。
2.入主司法界的最佳跳板,因為工作單純,有時間可再續考三等或四等司法特考。
3.考取後具公務人員資格,月薪約30,000元以上,福利真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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