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 / 登入
講座紀錄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428號

07-7475530

週一至週六 09:00-21:00 週日 09:00-18:00 (假日營業時間)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附設志光法商文理短期補習班鳳山分班-高市教社字第10635122900號

國試論壇 法律保留原則與地方法規之關係

活動時間:2022/01/19 00:00 至 2022/01/26 09:00止

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高考三級   地方特考三等   律師   司法官  

活動摘要:

地方自治議題中,關於自治法規之效力位階、法律保留原則等爭點一直是司律考試比較少關注之部分,儘管釋字第738號作成也未見增加該議題之關注度。但直至釋字第806號解釋作成,且今年(110年)高考3級即將地方自治入題為第一題,可見重要性逐漸攀升,因此必須特別留意。

法律保留原則與地方法規之關係

壹、前言
地方自治議題中,關於自治法規之效力位階、法律保留原則等爭點一直是司律考試比較少關注之部分,儘管釋字第738號作成也未見增加該議題之關注度。但直至釋字第806號解釋作成,且今年(110年)高考3級即將地方自治入題為第一題,可見重要性逐漸攀升,因此必須特別留意。
貳、實例題分析: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一)題
一、題目:
甲市為加強管理違章建築,遂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範有違章建築拆除費用負擔之收費基準,另外亦訂有違反該自治條例的罰則。請問:
(一)乙之違章建築遭拆除後,不服甲市主管機關收取拆除費用過高,遂提起行政爭訟,主張「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但其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有違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15分)
二、分析:
本題關鍵在於「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要求之法律保留原則?要談論地方自治條例與法律保留之關係為何,須從地方制度法法條與釋字第738號、806號解釋談起。
(一)法規依據
1.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自治法規有兩種,一種是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稱「自治條例」;另一種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稱「自治規則」。
2.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4款:「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3.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1]。本條規定是依法原則之法律優位原則之具體化規定。
(二)又地方自治團體,得否以自治法規限制當地人民之權利?應以自治條例訂之,還是自治規則訂之即可?又進一步言,儘管可以,制定自治條例之正當權源究竟是來自上級法規之授權?還是自治權限?對此問題,釋憲實務未說明過,直至釋字第738號解釋首次說明自治法規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關係:
1.「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地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亦尚無牴觸。」
2.而本號解釋之審查標的,即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規定)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
3.而中央法規,即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雖然明文規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惟該規定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
4.故系爭規定所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等較嚴格之規定,尚難謂與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有違,其對人民營業自由增加之限制,亦未逾越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之範圍,從而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三)釋字第806號解釋
(一)大法官認為,按我國縣(市)、直轄市等地方層級實施地方自治,地方議會行使地方立法權,議會議員由地方居民選舉之,地方首長行使地方行政權,由地方居民選舉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地方制度法第3章第4節參照)。是地方自治事項,凡涉及對居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根據法治國原則相同法理,同樣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亦即應以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參照),或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定之。
(二)而該號解釋審查標的,即「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因涉及使用空間,一般係指人行道、廣場及公園綠地等,而該等公共空間之管理,均屬地方自治事項[2],是對街頭藝人藝文活動之管制,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無疑義。
(三)系爭規定要求街頭藝人使用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應經主管機關核發活動許可證,屬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之限制」。是依前揭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須以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或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自治規則定之。
(四)然系爭規定性質上卻僅屬地方行政機關發布之自治規則,非但「不是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亦「未獲自治條例之授權」,因此,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有違。
參、模擬簡答
乙主張「甲市管理自治條例,有違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云云,該主張無理由,說明如下:
一、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而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得以法律為之。至於何種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何種事項得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為之?應視事務性質而不同處理,方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又地方自治事項,凡涉及對居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根據法治國原則相同法理,同樣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二、又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三、參照釋字第738號、806號解釋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得視限制居民自由權利之類別與程度,以決定法律規範之密度。而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以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參照);或是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定之,均合乎法律保留原則。」
四、本件,「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在於規範違章建築拆除費用負擔之收費基準,另亦訂有違反該自治條例的罰則,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須以自治條例為之。
五、又查,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6項第2款暨第19條第6項第2款規定,關於「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等營建事項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甲市毋須中央法律授權,亦得以其自治權限,以自治條例位階,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六、綜上所述,「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不但符合地方制度法第26、28條規定,亦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故乙之主張無理由。
肆、給考生的叮嚀:
從釋字第738號解釋、806號解釋可知,地方自治事項涉及對居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也受到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地方自治團體得視限制居民自由權利之類別與程度,以決定法律規範之密度。而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以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參照);或是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定之,均合乎法律保留原則。


[1]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第1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2項)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3項)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第5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2]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4款第2目、第6款第5目、第10款第1目、第19條第4款第2目、第6款第5目及第10款第1目等規定。
            收聽連結:
🔍Apple Podcast 
🔍SoundOn 免費收聽 
🔍Spotify 
                    資料來源:國試論壇 https://bit.ly/2YKIllr ----
國試論壇

其他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