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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試論壇】18歲公民權之修憲反思

活動時間:2022/12/10 09:00 至 2024/01/14 13:00止

標籤: 憲法   修憲   公民權   高普考   一般警察特考   司法特考四等  

活動摘要:

修憲複決「18歲」公民權是典型之時事議題,考生該注意?|司法趨勢,全國最大國考觀點論壇。112公職國營特考補習課程,各類考科全新授課,2022士林班開課限定優惠價;完整課程資訊、師資推薦、使用者推薦評價,提供公職國營招考資訊、視訊、函授課程|台北士林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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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趨勢

一、前言
臺灣自1994年起至今,由各不同的政黨、公民團體、青年組織或個人,推動下修選舉權與公民投票20歲的投票年齡門檻的政治及社會運動,後衍伸包括:被選舉權年齡、集會遊行發起人年齡、人民團體發起人年齡等涉及公民權利的年齡門檻。因多數運動的主張皆為將年齡門檻從20歲下修至18歲,故又被稱為18歲公民權運動。18歲公民權修憲案在立法院會通過前,青年團體以高壓水槍拓印運動訴求。
因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所以若想更改投票年齡,可能需要修憲。2005年第七次修憲,當時設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的修改需要經過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再經過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始通過之。
高修憲門檻被認為是投票年齡無法調整的主因,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與44個公民團體也曾經在立法院演出「民主跳高賽」行動劇,模擬投票門檻,台灣的代表選手因跨欄門檻高,加上有老人政治、年齡歧視等束縛,眼看別國選手輕鬆通過跨欄,但自己卻仍遲遲無法前進。
2022年3月25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明定年滿18歲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加公投及被選舉權,全案公告半年後將交由公民複決,這也是中華民國歷史首次交付公民複決的修憲案。
然而,與去年九合一大選同步舉辦的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最終獲得564萬多張同意票,和選舉人半數的962萬票門檻相距甚遠,修憲宣告破局。如同選前民調預期,整體投票率低迷,僅59%,其中更有近半選民投下「不同意票」,反對調降公民權年齡,顯示即使朝野立委有高度共識,眾多政治人物表態支持、民間團體奔走倡議,依舊未完成溝通說服的巨大社會工程。

二、本文見解
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惟憲法屬於保護人民權利之規範,因此產生如果法律之內容,雖然形式上違反憲法規定,可實質之內涵更遠勝於憲法保障時,是否可行之問題。亦即,憲法只有規定「最遲」要讓公民可以在20歲時有投票權,故放寬投票權年齡至18歲,此時不但20歲以上之人仍有投票權,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更為憲法擴張保障「參政權」之範圍。

三、相關考題(110年台大法研憲法)
立法院在2020年10月,已經成立修憲委員會,正式啟動修憲工程。目前各黨立法委員連署的修憲提案。已有38案之多。其中多數提案是調降選舉權的年齡,由二十歲改成十八歲,亦有直接刪除憲法上對選舉權年齡限制的規定,完全授權法律定之。此外,有不少提案是要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將其職權移轉由其他機關行使:也有考量到目前修憲程序困難,而提案降低修憲門檻。這些修憲提案公布後,引發各界許多討論。關於調降選舉權的年齡,有人主張這根本不需要修憲,因為憲法第130條是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倘若立法院通過法律允許年滿十八歲者有選舉權,未涉及任何對基本權的「限制」,並非憲法所不許。此外,監察院與考試院的廢除,是否可能因此動搖中華民國憲法所定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五院的憲法權力結構,影響五院間之權力分立與制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所設之修憲界限,也引發論辯。尤其近年來,比較憲法上不乏許多國家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以修憲牴觸憲法明文或非明文的界限,而宣告修憲違憲,甚至予以廢棄。許多支持制定新憲法的團體更是認為,過去幾次的修憲,早已經將中華民國憲法修得面目全非,根本之道還是應該制定一部三權分立且與國際人權完全無縫接軌的台灣新憲法。請你依據憲法學理及實務,詳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一、調降選舉權的年齡限制,是否必須修憲?可否以修法方式為之?(10分)二、修憲是否應有界限?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499號解釋所定之修憲界限是否合理?(15分)三、修憲提案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五院架構,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界限?而必須以制定新憲法的方式為之?(15分)參考法條與解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若從考題中,可以發現老師想詢問者,即是對於憲法第130條之看法。學生或可從130條之定位為何開始討論,進而討論若欲下修18歲,是否必然須以制憲/修憲方式為之,又或僅需修法僅為已足。
至於,是否有修憲界線,則是較為基礎的題目,學生僅需從司法院釋字第499號出發,作為正反意見論述後為自己意見之詳加討論即可。

四、結論及考生叮嚀
本題屬於典型之時事議題,也是台大法研所最愛的出題方式,同學可藉由18歲公民權議題,說明修憲的內涵,究竟是「只要與憲法不同」就必須來修憲,或者是「將憲法修惡」才需要來修憲之爭議,既然學校老師已經考出來,且亦有學者採取不同見解,同學可放心作答,毋庸僅以公投之結果作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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