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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488-1號

05-6337155

週一至週六 09:00-21:00 週日 09:00-18:00 (假日營業時間)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附設私立志光法商短期補習班虎尾分班-府教社二字第101062421042號

每週二19:00,司法特考考情說明會-虎尾志光

活動時間:2024/03/10 00:00 至 2024/04/26 23:00止

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志光函授   公職補習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約每年5月報名、8月固定招考,係因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招募和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職缺。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四、五等,分為檢審、司法行政職系及矯正職系。完整介紹考試科目與工作內容、薪水、歷屆數據、投考組合分析、心得與準備方法、考古題下載、PPT熱搜,規劃個人專屬課程就在虎尾志光6337155。

司法特考

司法考試變革,考情重點提示
四等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科目題型,調整為「測驗題型」「混合題型」
 

考試科目題型變更

法警

「行政法概要」、「刑法概要」改為測驗式試題。

執達員

「民法概要」改為混合式試題(申論、測驗各占50%)。
「刑法概要」改為測驗式試題。

執行員

「民法概要」改為混合式試題(申論、測驗各占50%)。
「行政法概要」改為測驗式試題。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監獄行刑法概要」改為測驗式試題。
「監獄學概要」、「犯罪學概要」改為混合題型(申論占60%、測驗占40%)。

(引自考選部公告,詳情以簡章為主)

考試時間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試,約每年5月報名,筆試時間約8月舉行。司法三等監獄官分三試,一試為筆試,二試為體能測驗,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均分二試,一試為筆試,二試為口試。司法四等法警、監所管理員分二試,一試為筆試,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為筆試。五等考試類科為筆試。

113年司法人員考試
報名時間 113.04.30(二) - 05.09(四)
筆試時間 三等:113.08.10(六) - 08.12(一)
四等:113.08.10(六) - 08.11(日)
五等:113.08.10(六)
體能測驗 113.11.23(六) - 11.24(日)
口試時間 113.12.28(六) - 12.29(日)
放榜時間 1.第一試:預計113年10月
2.第二試:預計113年11月
3.第三試:預計114年1月

 

報考資格

 

資格限制
三等學歷限制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除以下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外,其餘不限:
1.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3.公職法醫師:依法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四等學歷限制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五等學歷限制 不限學歷。
 
年齡限制
三等年齡限制 1.監獄官:年齡須在55歲以下。
2.其餘類科不限。
四等年齡限制 1.監所管理員、法警:年齡須在45歲以下。
2.其餘類科階不限。
五等年齡限制 不限。

註: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65歲者應予命令退休。

體格標準

司法三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行政執行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院書記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財經實務組
電子資訊組
營繕工程組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財經事務組
營繕工程事務組
監獄官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貝。
5.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9.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公職法醫師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鑑識人員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四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法院書記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警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執達員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執行員
監所管理員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2.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考試科目

司法特考有許多類組可與其他考試搭配一起準備,像是準備司特五等錄事的考生,只要再多準備一科,就可同時參加初等考一般行政,讓考生一次準備,即擁有多次考試機會。科目「◎」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特考普通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司法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司法四等
司法五等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司法特考專業科目》

司法特考除行政執行官、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須相關科系及法醫師須領有法醫師證書外,其餘類科不限科系皆可報考,以下以科目內容做分類,讓考生可以依自己的學群專業或依自身興趣做選擇。


法政類科:適合所有學群考生,其中行政執行官須相關科系,其餘類科無科系限制。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公證人 三等 3.民法
4.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5.民事訴訟法
6.英文
7.商事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行政執行官 三等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民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三等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三等 3.行政法
4.刑法
5.智慧財產權法
6.刑事訴訟法
7.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8.強制執行法
法院書記官 三等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強制執行法
四等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法警 四等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刑事訴訟法概要
6.法院組織法
執達員 四等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強制執行法概要
執行員 四等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強制執行法概要
錄事 五等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庭務員 五等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辨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班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社勞類科:除心測員、心輔員外,其餘不限科系,適合社會與心理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觀護人 三等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選試科目)
家事調查官 三等 3.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4.家事事件法
5.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6.心理學
7.諮商與輔導
8.調查與訪談實務
監獄官 三等 3.監獄學
4.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5.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6.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7.諮商與矯正輔導
8.刑事政策
*心理測驗員 三等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輔導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三等 3.心理測驗與評量
4.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5.諮商與輔導
6.社會工作概論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監所管理員 四等 ◎3.監獄學概要
※4.刑法概要
◎5.犯罪學概要
※6.監獄行刑法概要
 

財商類科:適合財經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三等 3.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4.民法與刑法
5.銀行實務
6.中級會計學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三等 3.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銀行實務
6.中級會計學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理學類科:適合數理化、地球環境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三等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通安全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工學類科:適合工程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三等 3.民法與刑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三等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醫衛類科:適合醫藥衛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公職法醫師 三等 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 三等 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司法特考體能測驗

司法特考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須測驗類科及項目如下:

類科 能測驗及格標準
三等監獄官 1.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內。
2.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四等監所管理員
四等法警
 

司法特考口試

司法特考第三試為口試,主要為三等,其口試方式及類科如下:

類科 測驗類科
集體口試 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
個別口試 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監獄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
 

司法特考成績計算

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司法三等成績計算方式》

筆試成績 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
總成績 筆試成績90%,口試成績10%合併計算。

司法四等、五等成績計算方式》

筆試成績 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
總成績 以筆試成績計算。


體能測驗及格標準》

司法考試實施體能測驗者,其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法院書記官、錄事打字測驗

錄取法院書記官、錄事人員,須參加實務訓練,在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通過標準如下:

法院書記官 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60字以上為成績及格。
錄事 中文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40字以上為成績及格。

 

學習模式

多元彈性學習模式 依您所需量身規劃


1+1
雙效學習 備考效率加倍


個人化學習&服務 學習有效不卡關


 

滿



填單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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