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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488-1號

05-6337155

週一至週六 09:00-21:00 週日 09:00-18:00 (假日營業時間)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附設私立志光法商短期補習班虎尾分班-府教社二字第101062421042號

每週二19:00,司法特考考情說明會-虎尾志光

活動時間:2025/06/20 00:00 至 2025/08/31 23:00止

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志光函授   公職補習   司法特考   法院上班  

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怎麼準備?完整解析三、四、五等司法、檢察、矯正職系考科、薪資與錄取趨勢,提供考古題下載與備考建議,輕鬆掌握上榜關鍵!

司法特考

司法考試變革,考情重點提示
四等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科目題型,調整為「測驗題型」「混合題型」
 

考試科目題型變更

法警

「行政法概要」、「刑法概要」改為測驗式試題。

執達員

「民法概要」改為混合式試題(申論、測驗各占50%)。
「刑法概要」改為測驗式試題。

執行員

「民法概要」改為混合式試題(申論、測驗各占50%)。
「行政法概要」改為測驗式試題。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監獄行刑法概要」改為測驗式試題。
「監獄學概要」、「犯罪學概要」改為混合題型(申論占60%、測驗占40%)。

(引自考選部公告,詳情以簡章為主)

考試時間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試,約每年5月報名,筆試時間約8月舉行。司法三等監獄官分三試,一試為筆試,二試為體能測驗,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均分二試,一試為筆試,二試為口試。司法四等法警、監所管理員分二試,一試為筆試,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為筆試。五等考試類科為筆試。

114/2025年司法人員考試
報名時間 114.04.29-114.05.08
筆試時間 114.08.09-114.08.11
體能測驗 114.11.22-114.11.23
口試時間 114.12.27-114.12.28

115/2026年司法人員考試
報名時間 約115年5月
筆試時間 約115年8月
體能測驗 約115年11月
口試時間 約115年12月

報考資格

 

資格限制
三等學歷限制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除以下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外,其餘不限:
1.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3.公職法醫師:依法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四等學歷限制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五等學歷限制 不限學歷。
 
年齡限制
三等年齡限制 1.監獄官:年齡須在55歲以下。
2.其餘類科不限。
四等年齡限制 1.監所管理員、法警:年齡須在45歲以下。
2.其餘類科階不限。
五等年齡限制 不限。

註: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65歲者應予命令退休。

體格標準

司法三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行政執行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院書記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財經實務組
電子資訊組
營繕工程組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財經事務組
營繕工程事務組
監獄官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貝。
5.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9.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公職法醫師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鑑識人員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四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法院書記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警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執達員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執行員
監所管理員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2.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考試科目

司法特考有許多類組可與其他考試搭配一起準備,像是準備司特五等錄事的考生,只要再多準備一科,就可同時參加初等考一般行政,讓考生一次準備,即擁有多次考試機會。科目「◎」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特考普通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司法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司法四等
司法五等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司法特考專業科目》

司法特考除行政執行官、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須相關科系及法醫師須領有法醫師證書外,其餘類科不限科系皆可報考,以下以科目內容做分類,讓考生可以依自己的學群專業或依自身興趣做選擇。


法政類科:適合所有學群考生,其中行政執行官須相關科系,其餘類科無科系限制。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公證人 三等 3.民法
4.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5.民事訴訟法
6.英文
7.商事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行政執行官 三等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民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三等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三等 3.行政法
4.刑法
5.智慧財產權法
6.刑事訴訟法
7.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8.強制執行法
法院書記官 三等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強制執行法
四等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法警 四等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刑事訴訟法概要
6.法院組織法
執達員 四等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強制執行法概要
執行員 四等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強制執行法概要
錄事 五等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庭務員 五等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辨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班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社勞類科:除心測員、心輔員外,其餘不限科系,適合社會與心理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觀護人 三等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選試科目)
家事調查官 三等 3.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4.家事事件法
5.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6.心理學
7.諮商與輔導
8.調查與訪談實務
監獄官 三等 3.監獄學
4.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5.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6.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7.諮商與矯正輔導
8.刑事政策
*心理測驗員 三等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輔導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三等 3.心理測驗與評量
4.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5.諮商與輔導
6.社會工作概論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監所管理員 四等 ◎3.監獄學概要
※4.刑法概要
◎5.犯罪學概要
※6.監獄行刑法概要
 

財商類科:適合財經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三等 3.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4.民法與刑法
5.銀行實務
6.中級會計學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三等 3.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銀行實務
6.中級會計學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理學類科:適合數理化、地球環境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三等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通安全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工學類科:適合工程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三等 3.民法與刑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三等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醫衛類科:適合醫藥衛學群考生。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公職法醫師 三等 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 三等 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複試項目:體能測驗及口試

類科 測驗項目
監獄官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第三試:口試(採個別口試)
除監獄官以外之各類科 口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司法特考成績計算

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司法三等成績計算方式》

筆試成績 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
總成績 筆試成績90%,口試成績10%合併計算。

司法四等、五等成績計算方式》

筆試成績 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
總成績 以筆試成績計算。


法院書記官、錄事打字測驗

錄取法院書記官、錄事人員,須參加實務訓練,在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通過標準如下:

法院書記官 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60字以上為成績及格。
錄事 中文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40字以上為成績及格。

 

薪資福利

公務人員的薪資構成包括每月基本薪資、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加班費,以及各項補助和福利津貼等項目。(薪資中會扣除預扣所得稅、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或勞退金等相應減項。實際可支取的薪資金額,以分發報到的機關核算為準)

司法三等各類科薪水

類科 任用職等 薪水待遇
公證人 薦任第七職等 約 60,000 元
觀護人 薦任第七職等 約 65,000 元
家事調查官 薦任第七職等 約 65,000 元
行政執行官 薦任第八職等 10 萬以上
法院書記官 薦任第六職等 約 56,000 元
司法事務官 薦任第七職等 約 91,000 元
檢察事務官 薦任第七職等 約 91,000 元
心理測驗員 薦任第六職等 約 56,000 元
心理輔導員 薦任第六職等 約 56,000 元
監獄官 薦任第六職等 約 66,000~68,000 元
  • 監獄官:以上薪資包含戒護津貼、值勤費等,若分發東部及偏遠地區另有偏遠加給等。
  • 法院書記官:除以上薪資外,另有記錄加給4,700元及加班費等。
 

司法四等各類別薪水

類科 任用職等 薪資待遇
法院書記官 委任第三職等 約 43,000 元
法警 委任第三職等 約 47,000 元
執達員 委任第三職等 約 43,000 元
執行員 委任第三職等 約 43,000 元
監所管理員 委任第三職等 約 52,000~54,000 元
  • 監所管理員:以上薪資包含戒護津貼、值勤費等,若分發東部及偏遠地區另有偏遠加給等。
  • 法院書記官:除以上薪資外,另可支領值勤費、加班費、外勤(出差)費、相驗費等。
  • 法警:以上薪資包含危險加給。
 

司法五等各類別薪水 

  
 類科 任用職等 薪水待遇
錄事 委任第一職等 約 35,000 元
庭務員 委任第一職等 約 35,000 元
 

公務人員福利

公職不僅具備穩定的工作保障,還享有多項專屬福利,相較於一般民間企業,待遇更為優質。以下整理公務人員福利一覽表,內容僅供參考,實際福利項目與規定仍以各單位公告為準。

補助項目 補助內容
結婚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生育補助 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喪葬補助 依規定標準補助,3~5 個月薪俸額。
子女教育補助  依規定標準補助,最高 35,800 元。
休假補助 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 16,000 元為限。
進修補助 與職務相關之進修得依規定申請補助。
急難貸款 住院、醫護、喪葬、災害等,最高 60 萬元。
其他優惠貸款、存款 多家銀行配合公務員專屬優惠方案,含貸款、購屋、儲蓄等。

學習模式

多元彈性學習模式 依您所需量身規劃


1+1
雙效學習 備考效率加倍


個人化學習&服務 學習有效不卡關


 

滿



填單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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